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,有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,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、研制、生产、销售,以科技成功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业务一般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:电子与信息;生物与医药;新材料;光机电一体化;资源与环境;新能源与高校节能;高技术服务业;农业与农村;航空与航天;地球、空间、海洋工程;核应用技术。
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居民企业。
(二)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。
(三)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、限制和淘汰类。
(四)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、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(五)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
(六)符合第(一)~(四)项条件的企业,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,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:
1.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
2.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;
3.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;
4.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1.在评价工作系统”中注册账号,填报《企业注册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,上传相关证明文件。科技部火炬中心对《登记表》及上传资料进行核对,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。
2.注册成功的企业在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””填报《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》,自评合格后提交《信息表》
3.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《信息表》及上传资料进行形式审查,审核通过的,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;审核未通过的,填写退回说明后,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。
最终自评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
省科技厅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,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,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,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(以下简称“登记编号”),纳入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”。